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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粮食行业协会粮食批发市场分会
工作条例(草案)


第一条 中国粮食行业协会粮食批发市场分会(以下简称批发市场分会)由粮食批发市场及相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粮食行业专家、知名人士组成,是中国粮食行业协会下属的专业分支机构,接受中国粮食行业协会的领导和管理。
   
第二条 批发市场分会遵守《中国粮食行业协会章程》,按照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中国粮食行业协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三条 批发市场分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加强粮食批发市场的行业自律,制定行规行约,促进会员单位遵纪守法。
(二)对粮食批发市场建设的方针、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提出建议,促进粮食批发市场稳步、健康发展,为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服务。
(三)完善粮食批发市场功能,组织引导企业进场交易,为企业生产经营服务。
(四)积极探索粮食批发市场新的交易方式,提升批发市场中的科技含量,大力推进批发市场信息化建设,走传统市场与电子商务相结合的道路,促使批发市场现代化。
(五)总结、交流粮食批发市场建设的经验,推动批发市场观念创新、体制创新、技术创新,以适应粮食流通市场化、国际化的新形势。
(六)加强粮食批发市场之间的合作,促进粮食批发市场协调发展。
(七)协调会员单位之间的关系,在粮油批发交易中积极推广争议仲裁业务,解决交易双方的经济纠纷。
(八)贯彻上级主管部门对粮食批发市场工作的方针和部署,向有关部门反映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成为联结批发市场与政府沟通的桥梁和纽带。
(九)积极开展国际间的合作与交流,加强粮食批发市场理论研究,组织业务培训,提高批发市场素质和管理水平。
(十)为粮食批发市场提供管理、技术、法律、信息咨询服务。
(十一)粮食主管部门和中国粮食行业协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四条 经中国粮食行业协会授权,批发市场分会可以在全国各种类型的粮食批发市场中发展会员,所发展的会员同时也是中国粮食行业协会会员。会员入会条件、入会程序、退会程序、权利、义务、交纳会费等均按《中国粮食行业协会章程》及有关规定执行。中国粮食行业协会现有的粮食批发市场会员自动成为批发市场分会会员。

   
第五条 批发市场分会定期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工作条例;
(二)选举和罢免批发市场分会理事;
(三)审议批发市场分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原则上由理事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担任,也可以由法定代表人指定的负责人担任,如果法定代表人变更,由理事单位重新指定。
第八条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批发市场分会理事长、副理事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经中国粮食行业协会授权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秘书长的聘任;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九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条 批发市场分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八条的第一、三、五、六、七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需由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一条 批发市场分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任期四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第十二条 批发市场分会理事长的职责是: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理事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向理事会提出秘书长候选人的建议;
(四)决定副秘书长的聘任;
(五)代表批发市场分会签署有关文件。
   
第十三条 批发市场分会秘书长的职责是在理事长的领导下负责处理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四条 批发市场分会的经费来源:
(一)批发市场分会办事机构所在单位提供的经费支持;
(二)会费收入中留归批发市场分会使用部分;
(三)捐赠和资助款中留归批发市场分会使用部分;
(四)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十五条 批发市场分会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中国粮食行业协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十六条 本条例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经中国粮食行业协会批准后生效,修改亦同。
   
第十七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属批发市场分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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