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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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粮食行业协会杂粮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中国粮食行业协会杂粮分会,简称杂粮分会。英文名称:CHINA NATIONAL ASSOCIATION OF GRAIN SECTOR COARSE GRAINS AND BEANS BRANCH,英文缩写:CCGB。

第二条 中国粮食行业协会杂粮分会由中国粮食行业协会从事杂粮生产、收储、贸易、运输、加工、进出口、科研、教育、咨询等业务的会员组成,是中国粮食行业协会的直属分支机构,受中国粮食行业协会的领导和管理。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中国粮食行业协会章程,在中国粮食行业协会的授权范围内,依据市场经济规则,在杂粮行业中发挥服务、自律、规划、协调和监督的作用,沟通杂粮企业之间和国内杂粮市场与国际杂粮市场的联系,维护杂粮行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杂粮行业改革和产业发展,加强杂粮行业管理,规范杂粮豆市场秩序,搞活杂粮流通,提高杂粮行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更好地为杂粮生产者、经营者和广大消费者服务。

第二章 任 务

第四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 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和中国粮食行业协会加强对全国杂粮行业自律性管理,引导全体会员遵纪守法,诚信履约,促进杂粮产业全面、协调发展。
(二) 充分反映杂粮行业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愿望和要求,就杂粮产业的发展规划、方针、政策等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沟通政府与杂粮行业之间的关系,密切杂粮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联系,积极主动地为全行业服务。
(三) 对杂粮生产、经营、加工、出口等方面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总结交流经验,促进杂粮产业的发展,积极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杂粮行业的意见和要求,维护杂粮行业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 协调杂粮行业会员单位之间的关系,组织杂粮行业从业者之间的横向交流与合作,促进杂粮行业在不同地区和不同经济成分之间发展多种形式的经济联系与合作。
(五) 接受政府委托,协助政府有关部门调解和仲裁杂粮行业会员单位之间的经济纠纷,为会员单位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六) 制定杂粮从业者共同遵守的行规行约、行为准则和质量标准,如职业道德、社会责任、诚信履约、产品质量和市场准入等,引导企业合理定价,促进杂粮从业者之间开展公平竞争,防止不正当竞争,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开展产品质量检查、认证和评优等项工作,引导杂粮从业者约束自律,提高企业素质,规范杂粮市场秩序。
(七) 充分利用各种传媒开展天然有机无公害杂粮食品的宣传活动,积极向城乡广大消费者和国际市场推介国产绿色保健杂粮营养食品。编辑出版有关杂粮行业生产、加工、经营、出口方面的经济政策、经营管理、市场供求和科技信息等资料,为会员单位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八) 组织杂粮行业进行经济技术和管理培训,不断提高杂粮从业者的管理水平和业务素质。
(九) 组织杂粮产品展销和项目推介等活动,实施名牌精品战略,积极宣传推广杂粮行业的名牌精品,为杂粮从业者开拓市场和扩大销售服务。
(十) 发展与国际杂粮行业组织和贸易商的友好交往与合作,沟通国内杂粮从业者与国外同行的联系,逐步发展长期稳定的客户关系,组织会员单位参加国际交流和国内外同行间的友好往来。

第三章 会 员

第五条 中国粮食行业协会会员中,凡从事与杂粮有关业务的会员即为本会会员。经中国粮食行业协会授权,本会可以直接发展会员,所发展的会员即为中国粮食行业协会会员。本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和特邀会员。

第六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承认本会章程,热心参加本会活动,积极支持本会的工作;
(二) 从事与杂粮生产、经营、加工、进出口、教育、科研、开发和咨询等相关业务,在杂粮行业及相关业务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
(三)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第七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报中国粮食行业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
(三) 由中国粮食行业协会授权本会秘书处发给中国粮食行业协会统一印制的会员证书。

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和协助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进行监督;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 会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积极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 向本会反映杂粮行业和自身的情况和意见,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向本会秘书处交回会员证书。会员退会后,概不得再以本会会员的名义从事任何活动。会员如不按规定缴纳会费或一年不参加本会活动和履行义务的,将被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一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粮食行业协会批准予以除名。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或被除名,由本会秘书处收回会员证书并通知全体会员。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本会定期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修改本会的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与本会有关的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代表由会员单位推选产生。因特殊情况需要,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中国粮食行业协会批准,可提前或延期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行使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职责,任期四年,其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本会的办事机构和专业组织;
(七) 决定副秘书长的聘任;
(八) 领导本会办事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本会其它有关重要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在特殊情况下,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和表决。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行使理事会闭会期间的职责,任期四年,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在特殊情况下,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和表决。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长的职责是: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长办公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长办公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 向理事会提出本会机构设置和有关人选建议;
(四)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
理事长任期四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会秘书处是本会的常设办事机构,在常务理事会和理事长的领导下,由秘书长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本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核算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自觉接受会员代表大会、中国粮食行业协会和政府财政、审计部门的审查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 会员缴纳的会费中由中国粮食行业协会拨给本会使用的部分;
(二) 赞助和捐赠款中留给本会使用的部分;
(三) 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 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条 本会经费主要用于下列开支:
(一) 本会活动经费,包括会议费、调研费、培训费、资料费和专家学者咨询费等;
(二)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报酬,包括工资、奖金、社会保险和福利等;
(三)本会所属办公设施及办公用品的支出等。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财务由本会秘书处负责并按规定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交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二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报酬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和中国粮食行业协会的有关标准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自中国粮食行业协会核准之日起生效,修改程序亦同。

第三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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